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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VAT资料:直邮和免税政策

德国VAT资料:直邮和免税政策

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,通过分析德国一个2015年的VAT案件,得出结论说所有从中国直发到德国的商品,不管货值高不高于22欧元,卖家都需要在德国交VAT。过去没有交VAT的卖家则需要补税。

 

我不同意这个观点,所以也讲讲这个话题。

 

首先说明几点:

  • 本文仅供参考,不针对任何人, 也不构成对任何人提供任何建议。

  • 发文主要想传播一些比较可靠的信息。我们不是权威,不保证信息完全正确。

  • 有些细节问题,要完全说清楚不容易,说多了反而怕误导大家。大家如果有具体问题,请找专业人士咨询。

 

什么时候需要在德国注册和缴纳VAT

 

首先说一下,虽然欧盟28个国家有共同的VAT法律框架,但是各国有各自的法律。每个国家的VAT号码不能通用。

 

以德国为例,中国跨境电商需要在下列情况下缴纳德国VAT:

 

  1. 网上销售的货物位于德国

  2. 网上销售的货物从欧盟其他国家发货到德国(超过10万欧元的远程销售起征额)

  3. 进口到德国的货物

 

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,中国电商需要在德国注册和申报VAT,并向德国税局缴纳VAT(这个英文叫Output VAT, 我们可以翻译为销售VAT)。

 

第三种情况为进口,进口VAT(Import VAT) 是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和缴纳的,跟关税一样。关于进口VAT这里多提几句:

 

  1. 欧盟是一个单一市场,欧盟国家间的货物流动不算进出口。本文提到进口的时候,都是指货物由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盟国家。

  2. 货物进口到欧盟国家,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VAT(特殊情况除外)。缴纳关税和进口VAT并不只针对买卖的货物。比如说,中国电商把自己的货物由中国运到德国,这中间没有买卖,但是这批货物也要交关税的进口VAT。

  3. 关税和进口VAT都是由进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)交。进口商可以是买方,也可以是卖方,还可以是第三方。进口商不需要是货物的拥有者。理解这一点很重要。很多中国电商历史上都是通过第三方货代进口和交税。在第三方货代合规申报的情况下,这种做法是允许的。单纯进口货物到欧盟,进口商也不一定需要注册VAT。问题在于,进口到欧盟的货物一旦售出,中国电商就需要注册和缴纳销售VAT。而不是以自己名义缴纳的进口VAT往往就不能用做抵扣。

 

什么是小额货物进口税收豁免

 

这个词中文有点长,英文为Low Value Consignment Relief, 简称LVCR。本文就用英文简称LVCR代替。

 

LVCR不仅欧盟有,很多非欧盟国家如美国,澳洲,瑞士,挪威等等国家都有。推出这些政策的原因,是因为以前对这些货物征税的成本,远远高于可以征收的税。所以干脆就豁免了。但是这一政策渐渐被滥用,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,严重影响到本国经济,因此很多国家纷纷对其限制和废除。澳洲,瑞士和欧盟都会在近年内限制或废除该制度。

 

针对欧盟来说,LVCR有两重含义,一是关税豁免,二是进口VAT豁免。LVCR又分针对商品和非商品两种,这四种豁免的政策都不一样。我们只讲关于商品的政策。

 

  1. 关税豁免:目前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商品进口到欧盟是免征关税的。

  2. 进口VAT豁免:低于一定价格的商品进口到欧盟可以免征进口VAT。目前,欧盟法律规定各国可以把这个价格定在10欧元到22欧元之间。目前,大部分欧盟国家采用22欧元。大的几个市场中,英国是一个例外,价格定在15英镑。

 

上面两种豁免一般不适用于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(含酒精饮料,烟草,香水等)。另外,有些国家也会针对地域,商品类型或者进口方式(比如邮购)等采取限制。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,进口商就可以享受LCVR。

 

德国案例

 

上面提到的德国VAT案例,案例中涉及的货物,都符合LVCR的条件。主要争论的点是谁是进口商这一问题:

 

  • 供货商认为,进口商是德国消费者(货物接收人)

  • 德国税局认为,进口商是供货商本身。

 

这个问题为什么重要?因为如果进口商是消费者的话,货物符合LVCR,没有进口税,事情就结束了。但是如果进口商是供货商的话,尽管货物符合LVRC,供货商也不用交进口税,但是供货商卖给消费者的货依照欧盟法律就算是在德国发货,供货商要在德国注册和缴纳销售VAT。

 

谁是进口商,一般由谁做了进口申报决定。这里的进口申报,不仅仅局限于谁递交了申报表。进口商可以委托一名代理递交申报表。该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申报。

 

明白了上面几点,我们再把一些细节交代一下。

 

  1. 案例中的供货商,是一家瑞士公司。该公司卖书和CD给德国消费者。这些货物从瑞士发货。运输由德国邮政属下的一家子公司P负责。

  2. P在德国边境海关报关时,递交了一份关于瑞士公司的进口税收豁免申请。案件中提到,该税收豁免申请不是正式的进口申报文件。该申请上写明:

    “我们(供货商)根据1983年欧盟第918号条例第27条的规定,申请货物税收豁免。”这种报关程序是德国邮政跟德国海关之前协商同意的。

  3. 在瑞士公司跟客户签订的一般商业条款中,有如下一条(注:大致翻译):

    “您(注:指客户)授权我们(注:指供货商)代表您对从瑞士进口的货物做所有必须的申报。目前进口无需交税。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变化,我们会代您支付所有相关的税款和其他费用。”

 

根据上面这些细节,法官最后判定进口商是瑞士公司。原因如下:

 

  1. P递交的进口税收豁免申请,是以瑞士公司的名义递交的。这证明P是代表瑞士公司做的进口申报,尽管进口申报表上填的名字是收货人。

  2. 关税法规里允许进口商委托代理进行进口申报。但是根据上面提到的一般商业条款的规定,瑞士公司对进口所涉及的税款和其他费用负责。这样的条款证明收货人不可能是进口商。

  3. 根据欧盟海关条例,邮政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被视为进口人,因为邮政货物不用转运到德国海关进行报关。但是如果货物通过德国海关报关,该条例不适用。

  4. 另外,根据德国海关条例,德国邮政和其子公司P是经授权可以代表收货人进行海关申报的。 但是,在本案中,P并没有按照海关的规定报关。 反而是瑞士公司提交了进口税收豁免申请进行报关。这中间P 只是担任了信使的角色代替瑞士公司递交了申请。 因此P不能被认为是收货人的代理。

  5. 最后, P也不能被认为是,通过将货物运过边界的方式代表收货人做隐含申报(implicit declaration)。尽管海关法规中允许隐含申报,但是在已经有了明确申报(explicit declaration)的情况下,隐含申报的条例也就不适用了。

 

通过这个案例,我们做一下总结:

 

  • 谁是进口商,决定了谁需要交进口税或者谁可以享受免税的权利。

  • 谁是进口商,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而定。主要因素包括谁委托了代理人进行申报,申报方式和商业条款的规定等等。

  • 在多数情况下,直邮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被认为是进口商。上面提到,德国邮政及其子公司根据德国海关条例是可以代表收货人报关的(有些情况下,甚至境外邮政都可以代表收货人报关和代收关税和进口VAT,比如香港就跟英国海关签订了这方面的协议)。在这种情况下,发货人无需在德国注册和缴纳VAT。如果货物低于22欧元,收货人也不用交税。如果货物高于22欧元,收货人需要缴纳进口VAT(低于150欧元依然免关税)。这种情况下,货代一般还要收取手续费。如果收货人在下单的时候没有预计到这些费用,他们往往会跟卖家投诉,或者不再向卖家购买货物。

  • 有一些比较大的电商,会在消费者下单时,预先计算关税和进口VAT,通知并向消费者预收相关税款,然后在进口的时候代表消费者申报和缴纳税款。不过实现这一方案需要强大的系统即时算出各国关税和进口VAT,中小卖家不可能做到。

  • 如果直邮货物的进口商是中国电商,则电商也可以享受LVCR或需要缴纳进口税。但是这种情况下,卖给消费者的货物会被看成是在德国本地发货。这样中国电商需要在德国注册,申报和缴纳销售VAT(进口VAT可以抵扣)。一般情况下没有电商会这么做。特别是在货物低于22欧元的情况下,本来免税的货物也变成要交税了。但是像上面的案例一样,如果报关时操作不当,有可能有些电商也会被税局认为是进口商,而不得不在德国注册和缴纳VAT。

 

所以说,如果中国电商从中国发货到欧盟,合同规定收货人是进口商而且报关操作妥当的话,中国电商是不用在欧盟国家注册和交税的。当然,如果操作不当,风险还是有的。


(责任编辑:跨境财税)